温室气体排放的另一个特点是其跨期且不可逆转的影响。为了论证的方便,我们假设欧洲人权法院允许遭受普遍气候损害的潜在受害者提出申诉,至少对领土损害确立管辖权,并得出与荷兰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相同的结论,即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甚至财产权,适用于危险的气候变化(参见此处和此处)。那么,第14条是否要求各国以不会对年轻一代造成长期不同影响的方式履行这些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第14条是一项附属权利,适用于更广泛的实质性公约权利。该条不仅禁止直接歧视,也禁止间接歧视“对特定群体造成不成比例损害的一般政策或措施[…]即使该政策或措施并非专门针对该群体,且不存在歧视意图”(SAS,§161)。
歧视性影响必须基于相关群体的个人或先天特征
欧洲人权法院此前已将年龄视为歧视的相关理由。有人可能会说,虽然儿童由于年龄较小,如今更容易受到气候危害,但他们在一生中也会越来越受到当前排放的潜在影响。最终,他们将在气候变化的影 电报列表 响下活得更久,承受更大的痛苦,并承担今天积累的大幅减排。因此,造成这种长期差异影响的不一定是他们今天的年龄,更确切地说是他们所属的世代或出生队列(参见此处和此处)。
法院尚未承认出生队列作为歧视的依据。另一方面,欧洲法院在反歧视的背景下考虑了代际公平,并将其作为“代际平衡”的目标(参见彼得森、格奥尔基耶夫及委员会诉匈牙利案,§§ 65、50-54 和 78)。在这些 为潜在客户开发实践提供资金 案件中,欧盟委员会将禁止年龄歧视的规定解释为禁止不同出生队列之间的歧视。
代际公平是斯德哥尔摩宣言
、《巴黎协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这些文书以不同 我的电话号码 的方式规定“保护气候系统,造福人类当代和后代”。代际公平也指导了哥伦比亚(《后代》第 34 页)、荷兰(《Urgenda》第 4.7 段)和德国(Neubauer 等人,第 182-183 段)等国法院的判决。在Sharma 等人案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指出,由于当今成年人的不作为而造成的气候变化后果“可能被公平地描述为人类一代人对下一代人造成的最大的代际不公”(第 293 段)。基于普通法过失和环境气候危害的跨期维度 立法,澳大利亚法院确立了注意义务,考虑煤炭开采和出口的便利对儿童一生造成的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