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身份、公民权:
1. 通过评论中的判决(2024 年 10 月 4 日,Mirin,c. C-4/23),欧洲法院在欧洲公共空间身份自由流通问题上增加了另一个重要内容。如果法院在Coman(2018 年 6 月 5 日,c. C-673/16)和Pancharevo(2021 年 12 月 14 日,c. C-490/20)判决中干预了家庭地位的自由流通层面——分别开放了对同性伴侣和同性父母子女地位的相互承认——那么在本案中,对另一个成员国确认的性别认同的承认就会发挥作用,特别是当对性别认同的确认和性别校正的监管形式存在差异时。
具体而言争议源于罗马尼亚拒绝承认上诉
人的男性性别认同,因为在罗马尼亚,登记处更正必须 欧洲法 WhatsApp 筛查 院和跨性 经过最终判决:上诉人是英国和罗马尼亚公民,在登记处登记为女性,在英国脱欧之前,她已在英国确认了自己的男性性别认同,并向民事登记处作出声明,获得了符合要求的性别认同证书
。 与前两起案件一样,在本案中,先决问题的解决也优先于联盟公民身份的扩大能力——注定是“成员国公 欧洲法院和跨性 民的基本地位”(第 51 段)——因为它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1 条和《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45 条承认和保障的迁徙自由有关。与Pancharevo案一样(但不是Coman 案),宪章第 7 条也发挥了作用——始终与行动自由有关——正如后面将更好地解释的那样,该条是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来解释的。与前两次相比,此次案件与法院关于姓名权流转的综合判例的联系显得更加紧密(从加西亚·阿韦洛到 数据驱动的增长战略 弗赖塔格的一系列判决),民事地位与私人生活保护之间的联系似乎也更加明显、更加紧迫。
事实上欧洲联盟法院首次不是从具
体的歧视特征来处理与性别认同确认有关的问题,而是从个人身份权利及其在联盟内的自由流动来处理。在KB 案(2004 年 1 月 7 日,案件 C-117/01)、Richards 案(2006 年 4 月 27 日,案件 C-423/04)和MB 案(2018 年 6 月 26 日,案件 C-451/16 )等判决中,法院事实上已经肯定了保护跨性别者的必要性,
并宣布在社会保障领域因更正个人登记数据而产生的差别待遇违反了欧盟法律,而且将其归咎于基于性别的不正当歧视。然而,在本案中,法院从专业角度处理了跨性别者状况的特殊性,将对他们的承认和 香港领先 保护——本质上——追溯到保护个人身份的问题,因此也是保护公民身份的有效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