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国籍在他们的推理中仍然是一个“但有”条件——如果这些儿童不是法国人,法国就没有义务保护他们。这令人担忧,原因有很多。首先,国籍通常是出生时的偶然事件,对于非政治权利而言,它并非一个坚实的规范基础。其次,该分析的事实前提——国籍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帮助这些儿童——显然是错误的。没有什么能够阻止法国接收来自难民营的非法国公民儿童(或成人)——库尔德人同样乐意看到他们离开。如果库尔德当局表示他们只愿意将个人遣返其国籍国,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但据我所知,他们并没有这么说。第三,因为国籍在这里实际上被用作一种分担负担的手段来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但该问题的纯政治性质与人权的普遍性不相容。第四,也是最后一点,因为各国在获得国籍和剥夺国籍方面存在巨大的法律差异。
让我通过些例子来阐述这些观点
想象一下营地里的一个家庭,一位母亲带着两个孩子。母亲是叙利亚人。两个孩子的父亲不同,都是ISIS战士——一个是法国人(后来在战斗中牺牲),另一个是英国人。因此,一个孩子拥有法国国籍,另一个拥有英国国籍。我们真的要说,根据人权法,法国只有义务保护法国孩子,而没有保护他们的英国兄弟姐妹或叙利亚母亲吗?或者法国和英国有义 欧洲数据 务将孩子遣返回国,不包括母亲吗?或者,想想这个家庭在营地里的近邻,一个叙利亚孩子,他病得很重,迫切需要到西方接受治疗。我们真的要说,根据人权法,那个孩子比一个恰好是法国人的完全健康的孩子更不值得法国保护吗?或者,想象一下营地里一名怀孕的英国妇女,她的国籍被内政大臣剥夺(为了论证方便,我们姑且称之为合法剥夺),因此她无法将英国血统合法的国籍传给她未出生的孩子。我们真的要说,根据人权法,这名妇女之前在营地里的英国孩子应该受到英国的保护,而她(大概是)叙利亚的婴儿却不应该吗?
诸如此类我希望已经表明
但他们的推理中固有的武断性显而易见。当我们从这一特定背景转向其他 建议结合使用不同的分销方法来扩 某些人权可能以公民身份为条件的情况时,这种武断性就变得更加明显(例如,境外监控下的隐私权——参见此处和此处,97-101)。此外,这种功能性方法的变体如何转化为其他情况——例如,各国对外国监狱中国民的援助、提供医疗援助(例如,新冠疫苗和治疗)等——也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总而言之,国籍在委员会和报告员的法律分析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以及它在更广泛的遣返讨论中所扮演的角色,都值得高度质疑。即便如此,我仍希望这些孩子能够通过委员会和两位 俄罗斯号码列表 报告员的努力获得他们应得的帮助。然而,我也希望他们的观点在未来不会被不加批判地效仿。营地里的孩子们需要外界帮助,这听起来尽管委员会和两位 显然是正确的——我同意——但将这种帮助的主张建立在国籍之上,可能会让我们走上一条非常危险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