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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美国出口管制域外效力的“象征性”防御

的任何外国产品的限制。然而,第11(1)条并未明确规定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出口管制对第三国具有域外效力的合法性。

事实上这些问题尚未在 DSB 上进行具体检验

 

松下等在国际贸易法学术研究中,由于美国域外措施的“国家安全”理由,域外效力问题已根据 GATT 第 20 条的一般例外或第 21 条的安全例外进行了讨论(Bartels、Bianchi、Blattner、Voetelink、Vranes)。在他们最近的文章中, Heusel/Wiater质疑供应链弹性 Viber 手机数据 的地缘经济目标是否能与第 20 条下可接受的国家安全论点相一致。因此,在现行 WTO 体制下,有关出口管制域外效力的合法性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最终解答。

 

近年来,欧盟不断加大经济安全和复原力建设力度,以保障欧盟的“战略自主权”,并考虑通过《阻断法令》和最近通过的《反胁迫文书》 (ACI)等手段来“捍卫”其“经济主权”。

根据《阻断法规》第 1 条规定

 

“保护并抵消法律的域外适用的影响[…],如果这种适用影响到在共同体和第三国之间从事国际贸易和/或资本流动及相关商业活动的人员的利益[…]。”

它禁止欧盟实体遵守美国的制裁法律,或允许它们寻求授权以遵守美国的措施(第 5 条)。虽然可以想象《阻断法规》可用于对抗美国的出口管制,但政策分析人士抱怨说,该法规仅仅是“象征性的”或彻头彻尾的“功能失调”,并没有阻止美国使用任何域外经济措施。因此,对《阻断法规》有效性的挑战首先在于将地缘政治负担转移 更换车辆会使保险失效吗 到经济行为者身上,使其自行权衡是否违反美国或欧盟法律;其次,欧盟成员国之间缺乏协调一致的反应,因此缺乏反对美国域外影响力的临界质量。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强调了《反华法案》仅仅是一种威慑手段,向欧盟的贸易伙伴发出信号,表明欧盟不会容 我的电话号码 忍经济“勒索”。《反华法案》以经济胁迫为由,将其视为禁止干预,以此为依据,为诉诸(贸易)反措施辩护[《反华法案》第1(2)和2(1)条]。荷兰和欧盟似乎都并非本质上反对美国的总体对华战略——或许除了对美国单方面先发制人的不安之外。但最重要的是,荷兰政府并不反对这些措施。根据《反华法案》第20条,荷兰政府的同意排除了任何不法性,即便有人认为美国的域外出口管制构成了对荷兰“保留领域”(domaine réservé)的干涉,这包括其与中国贸易关系相关的外交政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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