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符合法律规定,但欧盟委员会似乎并不乐意单方面采取欧盟内部出口限制措施。如适用指南所述,“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对单一市场内的商品流通施加任何限制,特别是(……)必需[和]与健康相关的(……)商品”。鉴于委员会明显不赞成单方面出口限制,欧盟可以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14 条行使其维护内部市场的权力,在未来发生大流行病时禁止欧盟内部出口限制。此外,更笼统地说,欧盟还可以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68(5)条采取激励措施,打击重大跨境健康祸害和严重的跨境健康威胁。
从政治角度来看
欧盟成员国为确保国内个人防护装备供应而采取的单边行动,在欧盟的团结和一致方面发出了模糊的信号。即使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内部市场的出口限制也存在损害个人防护装备充足供应的风险。正如欧盟委员会在最近的一份通报中指出的那样,出口限制忽视了完整的供应链,给必需品的生产造成了瓶颈,扰乱了物流和 手机号码数据 分销链,并鼓励供应链中的囤积行为。因此,根据欧盟法律,对其他欧盟成员国实施单边出口限制是合法的,但其道德和政治依据以及经济合理性可能存在很大争议。欧盟委员会最近启 鲫鱼干粮的使用规则有几点 动了四项个人防护装备联合采购,并模仿囤积医疗设备以便将这些设备公平分配给有需要的欧盟成员国,这些举措可能表明欧盟成员国已经开始重视团结的力量。
在多边层面
尽管俄罗斯和印度等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国已加入限制或禁止个人防护装备出口的国家行列,但出口限制的法律含义尚未得到详细讨论。这种反应让许多观察家联想到2008-2010年食品市场的出口限制。根据世贸组织法律,《关贸总协定》第11:1条“规定全面禁止(…)‘关税、税款或其他费用以外的’出口限制或禁令”(印度专家组——数量限制)。这涵盖了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禁令和限制,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并非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都可以采取法律上的限制,而且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出口限制/禁令通知了世贸组织。虽然《关贸 海湾电话号码 总协定》第11:1条似乎一开始就很严格,但第11:2(a)条提供了相当大的政策空间。它允许“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必需产品的严重短缺……而暂时实施出口禁令或限制”。上诉机构在 中国原材料案中明确了“暂时”(“在有限时间内,(……)弥补‘短暂的需要’”,第 323 段)和“必需”(“绝对不可或缺或必要”,第 326 段)的含义。除 GATT 第 11 条第 2 款 (a) 项外,WTO 成员还可以诉诸 GATT 第 20 条 (b) 项的一般例外,该例外允许为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而偏离 WTO 义务。如果当前全球局势可能恶化,并遵循埃马纽埃尔·马克龙和其他政府领导人关于“战争”的说法,GATT 第 21 条 (b) 款 (iii) 项的安全例外也可能作为正当理由条款发挥作用。然而,就关贸总协定第20条而言,中国-原材料案中的上诉机构已经确定,“只要满足关贸总协定第11:2(a)条的要求,就不再适用关贸总协定第20条”。这将在大多数情况下排除关贸总协定第20(b)条,也可能表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如果其恢复工作)对关贸总协定第21(b)(iii)条持类似立场。尽管如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现在可能需要在可能即将发生的个人防护装备出口限制争端中,更详细地区分关贸总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