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将探讨欧盟法律下针对 PPE 出口限制背景下出现的法律挑战,然后再探讨 WTO 多边框架下的出口限制规则。
根据欧盟法律
欧盟法律下对个人防护装备出口限制的合法性评估主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一方面,欧盟新通过的针对第三国的实施条例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欧盟成员国针对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出口限制在欧盟法律下的合法性。
欧盟对第三国实施的广泛出口限制应以《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07 条和第 3(1)(e)条规定的共同 WhatsApp 号码数据 商业政策规则为衡量标准,这些规则是欧盟的专属权限。相关规定是 (EU) 2015/479 条例第 5(1)条,该条授权欧盟委员会将对第三国的出口与事先授权挂钩,“以防止因必需产品短缺而出现危急情况”。这也是为什么实施条例 (EU) 2020/402 和 2020/426 都引用条例 (EU) 2015/579 作为其法律依据的原因。因此,实施对第三国的授权制度完全属于欧盟的权限。尽管针对第三国的国家出口限制可能会破坏欧盟在这方面的努力,但条例 (EU) 2015/479 第 10 条包含一项条款。 36 类似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的正当理由条款,允许采取单方面措施来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在全球个人防护装备短缺的背景下
一个核心问题是欧盟的授权机制如何确保足够的透明度,因为是否 鲫鱼主动吃活的昆虫和 允许个人防护装备出口由欧盟成员国决定。然而,欧盟成员国并没有法律义务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出口被拒绝或授权的情况,尽管欧盟当然也邀请它们这样做。因此,欧盟无法完全追踪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部门实际如何处理出口限制。
关于适用于内部市场的出口限制,有人可能会认为,德国、法国和捷克对个人防护装备(PPE)的单方面 海湾电话号码 出口限制符合《欧盟运作条约》的正当性规定。在缺乏任何欧盟二级立法的情况下,限制向其他欧盟成员国出口PPE的单方面出口限制,先验地违反了《欧盟运作条约》第35条关于禁止“出口数量限制和所有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的规定。然而,《欧盟运作条约》第36条规定,在措施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的情况下,偏离了第3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