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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就外国投资改革进行公众咨询的过程中

在听取当地社区的意见和观点后没有“反馈回路”,那么社区在制定外国投资法律、合同和条约时,将更难确定其政府是否将这些意见内化。尽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一再告诫各国,要特别考虑那些经常因自然资源/土地/农业领域的外国投资而被迫流离失所的土著人民和文化社区的特殊情况,但我们在2018年尚未看到一个具体的例子,即一个国家有效地重新设计了其投资条约、法律和合同安排,并规定了对据称已被“咨询”的当地社区的强制性“反馈回路”。2018年荷兰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包含关于可持续发展(第6条)和企业社会责任(第7条)的条款,以及缔约方之间可能产生联合解释性声明的磋商(第24条),但该条约仍然以国家间监管和仅向外国投资者授予利益为前提。

它并未赋予面临外国投资人权影响

的当地社区独立参与、监督、监测和/或知情权。因此,即使投资条约明确承认缔约方确认其人权、环境和劳工义务,社区仍然必须依赖其各自的国家政府来维护这些权利。[2018年荷兰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6(5)条]。

如果不注意到有效的社区代表和有意义的信息获取方面在该过程中存在的明显缺陷,我们就很难谈论“改革”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尤其是当政治领导人倾向于更容易地放弃其人权承诺,转而进行宣传,从外国投资承诺到选民宣传,宣传工作、就业和增长时。世界贸易法和国际金融制度也存在同样的信息缺陷。世界贸易法本质上是由 WhatsApp 号码数据 世贸组织的成员推动的,它给受影响的当地社区留下了很小的空间——也没有留下任何有意义的途径——来核实其政府在做出贸易让步的过程中究竟做出了哪些人权权衡。国家贸易政策审议旨在审查成员的国家立法及其与多边贸易承诺的一致性——它不会特意检查成员的具体贸易政策是否正在对发展和人权造成影响。国际金融合同由各国财政部与私人或机构贷款机构秘密签订,通常社区没有机会了解合同条款以及增加债务对其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

利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进行主权融资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不断膨胀 需要任何子域或跨域的网站重新创建 的债务风险发出了严厉警告。)由于民众通常不会事先批准其政府增加债务,因此他们没有机会就增加的债务征求任何有意义的意见,更不用说在主权债务工具的实际措辞和内容中征求他们的意见了。

如果各国在制定这些国际经济决策时能够精心设计一个与公众协商过程相对应的“反馈回路”,那么当地社区(如果不是全体民众)就能更好地为这些决策的影响做好准备。风险缓解策略不应被 海地名单 国政府垄断,尤其是在资源匮乏、某些社区不可避免地会比其他社区受到更严重打击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例如20世纪美国大规模的如果在就外国投资 次贷危机),真相比让整个社区面临迫在眉睫的债务违约风险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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