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究竟采用了什么标准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并非针对集中营的控制权。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委员会并非认为国籍本身就足以触发《儿童权利公约》第2(1)条规定的管辖权,也就是说,委员会并非表示所有在国外拥有法国籍的儿童都处于法国的管辖范围内。或许,对委员会推理的最佳解读是,它采取了一种功能性方法,即认为法国有义务保护这些儿童,因为它有能力这样做,这基于诸多背景因素,其中之一是儿童的国籍,另一个是库尔德当局是否愿意合作并将儿童释放到法国。然而,也请注意委员会考虑的最后一个因素带来的不良后果——如果法国此前没有遣返其他儿童,这大概会使其否认遣返申请人的义务。
这引出了报告员们的文件,其分析更为详尽(尽管其中许多分析在几种不同的国家管辖权概念之间摇摆不定)。然而,其底线与委员会的分析惊人地相似(第35和36段):
特别报告员指出各国最有
能力确保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北部难民营中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人权得到保护。,儿童将面临死亡、饥饿以及极端的身心伤害,他们的母亲也一样。在此背景下,他们指出,在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北部这些难民营的特殊情况下,不可否认的是,公民国籍国拥有保护其公民的唯一站得住脚的合法权利,也拥有实现此类权利的能力。特别报告员还强调,库尔德相关当局一贯明确表示,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支持难民返回国家,但他们无力应对所面临的人道主义灾难,多次成功的遣返进程就证明了这一点。
对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北部难民营中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人权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家负有防止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积极义务。一个国家是否拥有这种控制权是一个事实问题。相关因素可能包括:国家行为与被控侵权行为之 手机号码数据 间的接近程度;与拘留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当局合作、接触和沟通的程度和范围;母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通过采取或拒绝任何积极干预措施来保护和促进其国民的权利,从而制止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以及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对这些权利的控制程度。(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报告员们显然采用了种功能性方法
——请注意他们关于儿童权利的控制权以及国籍国保护儿童的能力 的措辞,并结合了多因素背景测试。该结论也得到了本文(第14-7段)中对人权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的引用的支持,该意见显然采用了一种功能性模式。无论如何,报告员们的推理比委员会的推理更清晰、更严谨。
在继续之前,我需要澄清一下,我非常乐意将儿童(而且不仅仅是儿童)从叙利亚难 评估成品质量时要特别小心 民营的肮脏环境中遣返。但我仍然对委员会和两位报告员的论证感到不安。为什么?因为这种论证可能造成完全武断的划分,我现在会解释。
功能性方法处理域外管辖权的主要优势——尤其是在积极义务的背景下——恰恰在于避免了武断的界限。当国家实际上有能力提供保护时,国家才对个人负有保护义务。然而,功能性模式的缺点在于它无法充当任何门槛标准——除非严格执行能力调查,否则就无法令人信服地论证一类境外人员应受保护,而其他人员则不应受保护。尤其是,保护义务对国 俄罗斯号码列表 家而言可能变得非常沉重。正因如此,我在书中主张一种非完美的解决方案,将积极义务与领土控制挂钩,同时不加限如果没有他们的参 制地适用消极义务。这种解决方案虽然并非完美,但也不会与善相悖。